我当时就跟他们争执了起来,因为要不是他们说续签合同的待遇跟原来一样,我怎会上当?可能当时就表示不做了,这样还可以取得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现在倒好,走也不是留也不是,请问现在我可以推翻这份合同吗?
小陈:
你的心情可以理解,单位这样做确实不对,如何看待该份合同效力?现在我依据法律做一概要介绍。
一是没有本人签字。《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我们知道,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那怎样才叫依法?首先双方当事人主体要适格,其次是程序合法,发给文本,平等协商,互不欺瞒等,三是内容合法没有违法违规,最后则需当事人本人签名。因为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依附性,订立合同一方的劳动者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暂不谈内容是否有违规之处,也不谈没有一式两份,光从生效要件来看,由于不是本人参与协商,也没有经过委托,更没有签字或盖章,所以不生效。
二是有违自愿和诚实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对于合同内容本人是受到误导的,因为单位口头上说更以前一样,实际却工资降低了,这样的结果不是职工本人愿意的,硬要承认其效力,显然违背了自愿诚实原则。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目前,你可以就如何补救这一问题再和单位协商,若协商不成,你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来确认该合同的效力。一旦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来源:劳动报 马永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