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3倍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不能随意定

2014/10/8 15:20:31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普法课堂

    国庆黄金周长假将至,法定节假日加班问题又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应依法支付3倍工资的加班费,这是一个早已被人们熟知的“计算法则 ”。但三倍工资的加班费,应该以多少钱作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基数究竟谁说了算?昨日,镇江市总工会新浪官方微博发布今年第5号维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数,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确定。

  据镇江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加班工资争议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主要的案件类型。据统计,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到加班费争议的多达80%。加班工资基数,是个既容易被忽视又存在大量侵权现象的领域。

  镇江市总工会新浪官方微博介绍,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确定法定节假日包括平时工作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基数,主要依据以下四方面原则:

  1、如果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已作出了明确约定的,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加班工资。按照契约必守的原则,只要不存在劳动者被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即使劳动者每月实际工资收入高于合同约定,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来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但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上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个工资项目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而不能以其中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比如,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用人单位仅仅以“基本工资”一项作为加班工资基数计算加班费,就属于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违法行为。

  3、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引发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商协议。

  4、如果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协议)、劳动合同均没有约定工资数额以及加班工资基数的,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在计算劳动者本人实际收入时,只要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均应当纳入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范畴。但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管用哪种方式确定加班工资基数,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底线。依照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原则,镇江市总工会官方微博介绍了一组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供广大劳动者对照参考: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300%

  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200%

  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200%

  平日延时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150%

  (来源:江苏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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