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科技公司在招录员工的过程中,以对小李进行入职专项培训为由,向小李收取高额培训费用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小李有权拒绝。此外,科技公司虽向小李发出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但该通知仅代表小李通过面试,并不意味着公司将必然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小李并不能据此认定,该份工作已经“十拿九稳”。因此,在求职过程中,当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交纳“保证金”、“制服费”、“培训费”等要求,或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代存、代管“从业资质证”、“资格证”等要求时,求职者可依法予以拒绝。(来源:山东工人报 蔡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