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向哪一级机关报批?
答: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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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另外,《宪法》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五条)。
一旦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相抵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行使职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