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宪法对公共财产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
(1)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拓展阅读
公共财产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种财产。包括国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其他海陆自然资源;家控制国计民生的专有财产,如铁路、航空、公路、水运、港口、银行、邮电、广播等部门的装备、设备和其他财产;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历史文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以及不能证实属于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具有经济、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财产;国家在国外的财产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