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维护宪法权威--继续学习宪法

2017/12/28 11:42:52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普法课堂

二十一、什么是行政区划?确定行政区划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划分,属于国家结构的范围,也是国家领土结构。国家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于管理。

  我国确定行政区划采用的原则是:

  ()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

  ()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团结的原则;

  ()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照顾历史状况的原则。

 二十二、我国宪法是如何进行行政区划的?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三级制,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有的省、自治区下设自治州、市,而州、市下属的自治县、县或区又设乡、民族乡、镇的,属于四级制。

  ()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特别行政区: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我国目前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十三、什么是国家象征?国家象征包括哪些?

  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二十四、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和不可转让性,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平等权

  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待遇。

  ()政治权利

  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出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人身自由

  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监督权

  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二十五、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决定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52条至第56条规定公民有以下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具体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主要是指公民必须树立祖国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同一切损害祖国尊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斗争;保护国家的声誉和荣誉不受损害;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文面的利益。

  ()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主要指: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都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其他义务

  1.受教育义务。指适龄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学校教育的义务。

  2.劳动义务。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参加社会劳动。

  另外,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二十六、什么是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普遍性原则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平等原则

  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有特权;禁止对选民的投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与歧视;在各级人民代考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上,采取一定人口数为基础的原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具有现实的客观基础。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二十七、什么是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关如何分类?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而建立的具有不同职能的层次,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机关总称。在我国,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又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等级,又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包括: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特别行政区机关(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会及司法机关)。

  二十八、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有哪些?

  按照我国先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有: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三)联系群众原则;

  (四)民族平等原则;

  (五)精简、效率原则;

  (六)党的领导原则;

  二十九、什么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及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有哪些?

  根据1982年宪法和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村主委员会的任务是: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4.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相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6.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7.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三)村民委员会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关系为:

  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三十、什么是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及基层政权的关系有哪些?

  根据1982年宪法和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一)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此外,居民委员会应对编入居民小组的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进行监督和教育。

  ()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是:

  1.以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2.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3.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应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4.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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