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刘丽向朋友张康借款28万元。应张康要求,她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向朋友李勇出具了全权代办房屋转让事宜的授权委托书,注明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当时,刘丽和张康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如到期不能归还,出借方有权在法院拍卖抵押物时优先受偿。转眼到了2009年8月,刘丽仍未还清债务,张康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丽偿还借款28万元。而另一边,张康则向乌市房产局出具了刘丽已经还清债务的证明,解除了房产的担保抵押。
随后,李勇将刘丽房屋的转让事宜转委托给周兵,周兵以刘丽的名义与张刚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书,约定刘丽将其房产转让给张刚。张刚与张康、周兵商议好价格后,向银行申请了27万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将房产抵押至银行,然后一次性支付周兵购房款39万元。之后,周兵将39万元返还给了张康。
2009年11月,张康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刘丽的强制执行,房产顺利过户在张刚名下。
张刚拿到房产后,强行入住刘丽家,刘丽这才知道房子已被人过户。
价值50万元的房产,竟然被张康、李勇、周兵以39万元的价格偷偷转手了,刘丽不但“丢”了房子,债务也处于尚未还清的状态。
几经周折,刘丽都没能要回房产。2015年12月,她将上述4人起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兵与张刚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无效。
庭审中,张刚认为,他是根据刘丽向李勇出具的委托书,与转委托人周兵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委托书经过公证合法有效,刘丽应对其委托行为的后果自行承担。
不过,张刚的说法并未得到法院认可,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刘丽胜诉,周兵与张刚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张刚等4名被告不服,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